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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春節期間廣告發布提示

    2020-01-20 09:20:18      點擊:

    這些廣告不能任性發

    春節臨近,年貨促銷廣告、拜年賀歲廣告、房地產廣告等又到了密集投放高峰期。為引導廣告發布主體加強節日廣告審查,規范廣告發布行為,營造公平競爭、公眾滿意的廣告市場環境,蕪湖市市場監管部門現對春節期間廣告發布作如下提示:

    1.嚴禁發布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不規范中國地圖等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廣告。

    2.嚴禁發布帶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違法廣告。

    3.酒類廣告發布應當注意:不得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不得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4.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5.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6.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7.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8.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9.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10.促銷附贈廣告應當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節日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廣告監測監管,加大違法廣告查處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節日廣告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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